(2015)台温商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邹明权与郑琴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明权,郑琴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943号原告:邹明权。被告:郑琴丹。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明权与被告郑琴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明权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明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邹明权负担。审 判 员 张妙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