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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民初字第3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国禄与王玉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禄,王玉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3319号原告:王国禄,男被告:王玉峰,男原告王国禄诉被告王玉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庄民初字第3319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赫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