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977号原告郎某,女,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满城县。被告李某,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满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郎某负担。审 判 员 袁 诚代理审判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滑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