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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初字第1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贺兰县金贵镇李静机砖厂与被告唐学云、王云珍、唐磊买卖合同纠纷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兰县金贵镇李静机砖厂,唐学云,王云珍,唐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1143-1号原告贺兰县金贵镇李静机砖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640122600015948,经营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金贵镇汉佐村一社。经营者李静,女,回族,1976年3月13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专文化,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马琪,男,回族,1976年10月13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专文化,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系李静的丈夫。被告唐学云,男,汉族,1967年8月12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文化程度不详,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王云珍,女,汉族,1967年4月30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文化程度不详,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唐磊,男,汉族,1989年11月12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大专文化,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贺兰县金贵镇李静机砖厂与被告唐学云、王云珍、唐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贺兰县金贵镇李静机砖厂与被告唐学云、王云珍、唐磊买卖合同纠纷的适用程序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梁 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薄迎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