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946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慧志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人民陪审员  贾社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成文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