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946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慧志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人民陪审员 贾社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成文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