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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1596-1、15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嘉道与吕律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嘉道,吕律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596-1、1597-1号申请执行人:郑嘉道。被执行人:吕律烽。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嘉道与被执行人吕律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吕律烽名下银行存款53000元己由本院依法扣划,扣除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后无多余执行款。被执行人吕律烽在上海千代豪门大酒店有限公司、宣城上海鼎峰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权益正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处置之中,本院已发函参与执行款的分配。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7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05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吕律烽名下股权正由温州中院处置中,本院己发函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596、15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潘奇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洪温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