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张仙丽与齐朋军、何青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仙丽,齐朋军,何青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张仙丽,女,1975年8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齐朋军,男,1983年4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何青娣,女,1987年12月10日生,汉族。张仙丽与齐朋军、何青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1月18日审理终结。现(2014)湖民一初字第19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齐朋军、何青娣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调查,并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湖民一初字第191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程序终结,待发现齐朋军、何青娣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