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谢明君与廖勇等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明君,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谢明君,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廖勇,男,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广法民再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廖清海的存款、股权、债权、收益1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海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