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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西法儒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周正章诉李宏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章,李宏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儒民初字第24号原告:周正章,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李宏广,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正章诉被告李宏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正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正章负担。审判员  张认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