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3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兆芳与郭敬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兆芳,郭敬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302-2号申请执行人陈兆芳,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郭敬奎,居民。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负责人陈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兆芳与被执行人郭敬松、郭敬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敬松、郭敬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3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