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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民六终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孙凯与张和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凯,张和彬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六终字第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凯,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代理人:丘英隆、颜钡珊,广东粤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和彬,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代理人:胡宝婷、梁强,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凯因与被上诉人张和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东民五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凯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凯的撤诉是其自愿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凯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孙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瑄审 判 员  梁艳凤代理审判员  卢俊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华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