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执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朱永明与钱锦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明,钱锦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朱永明。被执行人钱锦晔。朱永明与钱锦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的(2013)熟民初字第08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钱锦晔归还朱永明借款人民币250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3536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29元,公告费人民币605.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0234.20元由钱锦晔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4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钱锦晔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世茂·世纪中心-创想世纪2幢1703室、常熟市海虞北路33号裕坤美城大厦1901室、1902室、1903室,因上述房屋均由另案首封,故本案目前暂不便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房屋。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钱锦晔名下的车辆有苏E×××××汽车一辆,因未发现该车下落,故本案目前暂无法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车辆。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883859.2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暂不便处置的房屋、暂无法处置的汽车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3)熟民初字第0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晓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