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通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何亮与冯阳全、姜艮枝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亮,冯阳全,姜艮枝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695号原告:何亮,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西坝镇。委托代理人:钟建林,乐山市五通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冯阳全,男,195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西坝镇。被告:姜艮枝,女,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西坝镇。委托代理人:冯均,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西坝镇。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亮诉被告冯阳全、姜艮枝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何亮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何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