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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赵世辉与李兴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辉,李兴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379号原告赵世辉。委托代理人李士德,河北同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乾坤,河北同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兴财。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赵世辉诉被告李兴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世辉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世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世辉负担。审判员  王俊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笑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