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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金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穴刑初字第00130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游欣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与吕文军有债务纠纷,2014年7月24日12时许,金某听说吕文军在魏垸村吕文胜家喝喜酒,遂开车带吕少龙等人到吕文胜家找吕文军。因没有找到吕文军,金某看到吕文军平时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鄂J×××××的黑色��佛兰小轿车(系被害人郭某所有)停放在吕文胜家门口,便拿出匕首将该车左侧两个轮胎扎破,将车身划花,随后又从地上捡起石块将该车玻璃全部砸破。经武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价值5984元。案发后,被告人金某已赔偿被害人郭某经济损失1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砸车辆照片;武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领条、谅解书;户籍资料;被告人金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六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