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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初字第006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张家港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0656-1号原告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2幢1021室。法定代表人张利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锦秋,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军。被告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东路11号华昌东方广场Z1905-Z1907。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沈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铃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