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曾尚均,李艳华与重庆科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尚均,李艳华,重庆科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1849号原告曾尚均,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原告李艳华,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英国,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义洪,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科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1-2-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8254-4。法定代表人孙立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尚均、李艳华诉被告重庆科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尚均、李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韦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