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执恢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9
案件名称
宜宾市富通塑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颗可叫紧固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2015)隆昌执恢字第44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冻结)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富通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颗可叫紧固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恢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富通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世娜,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颗可叫紧固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大业,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隆昌执字第5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颗可叫紧固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帐户。现被执行人四川颗可叫紧固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已按协议履行完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隆昌支行、中国银行隆昌金华路支行、内江兴隆村镇银行隆昌东区支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游九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