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5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北京拓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建顺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拓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顺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53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拓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大街8号154室。法定代表人何来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雷,北京市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苏哲,北京市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顺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村榆树圈100号。法定代表人何杰,总经理。上诉人北京拓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拓新租赁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0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拓新租赁公司于2015年7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拓新租赁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拓新租赁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435元,由北京拓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由北京建顺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38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43.5元,由北京拓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蔚林代理审判员 赵胤晨代理审判员 何江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贯志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