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羊民初字第6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公丕杰与成都众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丕杰,成都众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6048号原告公丕杰。被告成都众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理人杨晓鸿,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公丕杰诉被告成都众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7月2日向原告送达了办理公告通知书,并告知其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公丕杰承担。审判员  刘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