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叶怀平与林上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怀平,林上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886号原告:叶怀平。委托代理人:吴世文。被告:林上伍。原告叶怀平诉被告林上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林上伍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2月10日,被告林上伍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没有约定利息。该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约定于2014年12月25日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林上伍借款本息未予偿还。另查明,2015年3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35%。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林上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叶怀平借款本金1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3月30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76元,由林上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绍炬人民陪审员 黄 泽人民陪审员 陈 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上浩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