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梁金凤与梁作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金凤,梁作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梁金凤,农民。被执行人:梁作满,郓城县双桥乡司法所工作人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695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士刚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广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