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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赵宁与李心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100号原告:赵宁。委托代理人:王建强,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东,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心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宁诉被告李心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宁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宁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赵宁负担。审 判 长  康树梅人民陪审员  卢守礼人民陪审员  纪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韩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