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李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范某,女,生于1985年12月12日,汉族。被告李波,男,生于1981年5月1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小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锦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