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现乔与郝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现乔,郝建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057号原告:张现乔,男,196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郝建春,女,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现乔诉被告郝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现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现乔负担。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伟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