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卢右堂与李传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右堂,李传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卢右堂,居民。被执行人李传运,农民。申请执行人卢右堂与被执行人李传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商初字第7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商初字第7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海峰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广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