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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夏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1276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王钰敏。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