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苏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692号原告苏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某与被告陆某已协商自行解决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荣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夏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