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高平市人民大礼堂与李迎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平市人民大礼堂,李迎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279号原告高平市人民大礼堂。法定代表人焦四年,经理。委托代理人苏继东,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雅,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迎春,男,1949年6月2日生,汉族,高平市��。原告高平市人民大礼堂与被告李迎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焦四年及其委托代理人苏继东,被告李迎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平市人民大礼堂诉称,2013年12月30日,原、被告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达成房屋租赁口头协议,原告将位于高平市古城路的人民大礼堂中两间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1年,从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每年租金2000元整。后双方依约履行。房屋出租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不续房屋租赁合同,仍继续占用该房屋使用,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请求判令被告腾出所租用原告的房屋,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元。被告李迎春辩称,1、被告2009年承租原告的房屋,2013年的房租交给了牛发屯的妻子赵爱苗,被告和焦四年从未谈过书面���头协议,焦四年也从未问过租房之事。2、被告租的房屋,漏的不行无法居住,交租金时被告和牛发屯经协商,牛发屯同意被告可以维修,维修费被告支付,牛发屯给被告延长3个月的租房期限,这样,被告的租期应该是2015年3月30日到期。而焦四年在2014年11月要求被告搬家,说机关事务局要维修房子,当时,被告找牛发屯,牛发屯说,怎样说的怎样办,所以被告继续使用房屋。3、2014年被告维修所租两间房屋的房顶,花维修费700元。2015年3月30日到期租房费交给了牛发屯,因为牛发屯是机关事务局委派的,每年正常缴费,平安无事。焦四年2014年5月称自己是大礼堂的负责人,被告不敢相信,也未见上级领导出面协调,澄清真伪。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原告付被告维修费、误工费、精神损失1000元。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口头协商,将原告所有的位于��平市古城路的人民大礼堂中两间房屋出租给被告居住。被告租赁房屋后,每年的租金均交付了原告的原负责人牛发屯,2015年的租金2400元也交付给了牛发屯(经手人系牛发屯之妻赵爱苗)。另查,2014年4月11日高平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任命焦四年为高平市大礼堂负责人。之前高平市大礼堂系牛发屯负责(但未办理任命手续)。上述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中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在多年向外租赁房屋时,均由原告单位工作人员牛发屯以口头形式对外租赁并收取相关费用。本案中,被告亦沿用惯例租赁原告房屋并交纳2015年租金的事实客观存在,应当予以确认。对原告现要求被告腾出租用房屋并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对2015年度租房租金产生纠纷后,被告应当知晓原告单位负责人变更为焦四年,故被告如需继续租赁原告房屋,应当自2016年元月起与原告以书面形式订立租赁合同。关于原告单位的工作人员牛发屯收取所得租赁费用,应由原告单位内部自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平市大礼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晚平人民陪审员 李 侃人民陪审员 祁向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