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执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雪融与陈鹏宇法定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雪融,陈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1450号申请执行人:吴雪融(曾用名:林丽),女。被执行人:陈鹏宇,男。申请执行人吴雪融与被执行人陈鹏宇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西法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毛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