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1
案件名称
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钢计控修配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钢计控修配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08号原告: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巫后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宗保,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钢计控修配厂,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徐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钢计控修配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武钢计控修配厂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0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 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和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