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2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苟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665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5年6月1日,汉族,本科文化,达州市通川区人,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苟某,男,生于1984年12月16日,汉族,大专文化,四川通江人,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 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智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