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彭艳红与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大谷冲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艳红,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大谷冲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01673号原告彭艳红。委托代理人汤志建,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凌儒,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村部。负责人何新建,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大谷冲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大谷冲组。负责人于自力,系该组组长。原告彭艳红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许兴村)、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大谷冲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大谷冲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艳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汤志建、文凌儒和被告大谷冲组组长于自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兴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艳红请求判令:一、被告大谷冲组向原告彭艳红支付土地补偿费共计59967元,被告许兴村承担连带责任;二、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大谷冲组答辩要点:大谷冲组不应承担给付责任,而且组上的实际情况也不足以承担上述费用。被告许兴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81年,彭艳红因出生随父母将户口一直登记在大谷冲组。历年来,大谷冲组向本组村民每人发放土地征收补偿款共计60967元,其中2008年11月20日发放15656元、2009年6月26日发放1600元、2009年9月7日发放875元、2010年11月8日发放2036元、2011年4月26日发放450元、2013年1月11日发放2800元、2013年2月4日发放11000元、2013年5月10日发放900元、2013年5月30日发放4500元、2013年8月1日发放3200元、2013年8月2日发放3900元、2014年1月28日发放1450元、2014年7月19日发放1100元、2014年12月5日发放11500元。上述款项,大谷冲组认为彭艳红系外嫁女,因户口未迁出,属于寄居户,故大谷冲组仅向彭艳红发放1000元,其余款项59967元均未发放。后双方就款项给付事宜不能达成一致,彭艳红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被告信息证明、许兴村证明、管理与分配制度和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一、彭艳红诉称大谷冲组发放款项60967元的事实是否存在。庭审中,大谷冲组组长于自力对彭艳红是否符合发放对象标准有异议,但对于历年来大谷冲组向本组村民发放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款项共计60967元,且仅向彭艳红发放1000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二、彭艳红是否应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户籍登记是户口管理的合法形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首先以户籍登记为前提条件。彭艳红户口登记在大谷冲组,其已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本案争议的土地补偿费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彭艳红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分配的权利。其次,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小组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权益等事宜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侵害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等方面依法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益。大谷冲组辩称彭艳红系外嫁女,不应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意见,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故大谷冲组应向彭艳红补发土地补偿费59967元。大谷冲组系许兴村下设的村民小组,许兴村有义务对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进行管理、监督,保障村民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许兴村未对大谷冲组的资金发放过程尽到管理、监督的责任,应对大谷冲组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补充给付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大谷冲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发放原告彭艳红土地补偿费等集体组织收益款59967元;二、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大谷冲村民小组应承担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补充给付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9.18元,减半收取649.59元,由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大谷冲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匡迪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