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执字第7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明、李勇、王新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明,李勇,王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鹿执字第791-4号申请执行人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邵群,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明,男,生于1977年8月30日,汉族,住鹿邑县西城一街49号,市民。被执行人李勇,男,生于1964年12月20日,汉族,住址同上,市民。被执行人王新民,男,生于1971年9月1日,汉族,住鹿邑县真源办事处芙蓉街56附19号,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鹿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明、李勇、王新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新民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的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岳 超审判员 李玉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