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商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徐俊与周玉龙、曾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俊,周玉龙,曾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商初字第522号原告:徐俊,个体工商户。被告:周玉龙,农民。被告:曾琴,农民。原告徐俊诉被告周玉龙、曾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俊负担。审判员 叶根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益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