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15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上钢管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上钢管业有限公司,蒋梦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545-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梁建明。被执行人: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梦兰。被执行人:浙江上钢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六艺。被执行人:蒋梦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25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各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联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上钢管业有限公司、蒋梦兰的存款32935163.8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利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