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于某与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2732号原告: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晓伟。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高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7月13日以现无法提供被告高某准确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盛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