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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桃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侯某与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桃民初字第145号原告侯某。委托代理人孙某。被告栾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某与被告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侯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自愿和好,现原告侯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纯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