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桃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侯某与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桃民初字第145号原告侯某。委托代理人孙某。被告栾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某与被告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侯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自愿和好,现原告侯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纯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