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蔡某某诉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266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某。被执行人薛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066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薛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蔡某某借款35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薛某某在工商银行定边支行有工资存款账户,现已冻结了被执行人薛某某在工商银行定边支行的工资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第002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骁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