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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上海艺奥轴承有限公司与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艺奥轴承有限公司,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1802号原告上海艺奥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溪南路86号。法定代表人吴玉敬,经理。被告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辽河二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孙忠强,经理。原告上海艺奥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艺奥轴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7元,减半收取1168.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人民币218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