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2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玉楠、程来英生命权与程来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楠,程来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2620号原告李玉楠。被告程来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楠诉被告程来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楠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玉楠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来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玉楠撤回对程来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李玉楠负担。审判员 瞿燕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