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田振球与蒋峥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振球,蒋峥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0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振球。委托代理人田姗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峥熔。上诉人田振球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6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田振球、蒋峥熔原系翁婿关系。2012年10月21日,蒋峥熔收到田振球交付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万元,并向田振球出具收款条一张,载明:“收到田姗姗爸爸5万元人民币整,特立此据2012-10-21蒋峥熔”。现田振球认为,蒋峥熔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田振球于2014年10月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蒋峥熔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田振球、蒋峥熔对交付5万元事实无异议,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田振球认为该款系借款,蒋峥熔认为系还款,但根据收款条内容所载,仅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而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或者款项性质为借款。田振球虽又申请证人出庭,但根据证人所述,其未听到蒋峥熔有借款之意表述,故综合现有证据,法院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现田振球要求蒋峥熔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田振球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田振球不服原判,上诉称,2012年10月,蒋峥熔家中装修加上母亲生病住院需要用钱,向田振球借款5万元。因当时田姗姗与蒋峥熔就快结婚了,双方关系很好,借款时就未让蒋峥熔出具借条而是出具了收条。田振球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蒋峥熔应承担还款责任。故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田振球在原审中的诉请。被上诉人蒋峥熔辩称,2012年9月,田振球为了筹备婚礼向自己借款5万元,10月田振球归还了上述借款,自己出具了收条。田振球主张自己欠5万元借款并无依据,其也未能提供借条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蒋峥熔收到田振球交付5万元的事实并无异议。田振球主张该款项系蒋峥熔向其所借款项,而蒋峥熔予以否认并主张系田振球的还款。在无借条的情况下,仅凭收条及证人证言,难以认定借款成立。综上,原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所作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上诉人田振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伊红审判员 王屹东审判员 姚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