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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叶赞魁、梁爱媛与佛山市域斯娱乐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爱媛,叶赞魁,佛山市域斯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850号申请执行人梁爱媛,女,汉族,1971年5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素龙镇中村村委中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428301971********。申请执行人叶赞魁,男,汉族,1985年5月17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大平乡大平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5********。被执行人佛山市域斯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和平路12号厂内第十四幢101室,组织机构代码05537701-6。法定代表人李荣初。关于梁爱媛、叶赞魁与佛山市域斯娱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4]135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上述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梁爱媛支付工资、经济补偿9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叶赞魁支付工资、经济补偿66000元,以上合计7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0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同时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85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淑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