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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麻法民一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麻法民一初字第169号原告韩某某,男被告黄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余建湛,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按时庭参加庭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俊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