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立初字第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
案由
抚养费纠纷,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立初字第0040号起诉人:杨××。本院收到杨××诉野××离婚一案的民事起诉状,杨××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女儿野一×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9250元;三、依法确认原告对新家园13-2-302房间享有居住使用权;四、依法确认新家园13-2-302房间的交房款129960元系夫妻共有财产,应分割其中的二分之一即64980元为原告所有;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野××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在天津市西青区梨园头河西监狱三监区三大队服刑。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并非在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宝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