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保玉与彭辉、彭建党、彭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玉,彭辉,彭建党,彭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913号原告刘保玉,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彭辉,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彭建党,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彭德强,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玉与被告彭辉、彭建党、彭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彭辉、彭建党、彭德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昭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秋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