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662号原告彭某某,女,1991年9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亿民,泉港区南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出某某,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以其欲与被告出某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勤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曙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