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法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洪彦与被执行人王跃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彦,王跃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桃山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法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刘洪彦,男,汉族,1967年6月6日出生。现住桃山镇振兴社区九组,身份证号:239005196706061033。被执行人王跃成,男,汉族,1976年4月18日出生,桃山林业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人,身份证号:239005197604181039。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跃成在桃山林业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工资收入,现因案件款已扣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跃成在桃山林业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工资收入冻结,提取案件款1619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雪伟审判员 刘万国审判员 戴岸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