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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执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胜芹、宁欣远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申报财产执行通知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15)封执字第636号栾旭昇: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的方胜芹、宁欣远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此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