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格民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格尔木红伟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旭彪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格尔木红伟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高旭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保字第26号申请人格尔木红伟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红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彪,青海欣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旭彪,男。申请人格尔木红伟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格尔木红伟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其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格尔木红伟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格尔木红伟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季海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 旭 来源:百度“”